《公路橋涵設計通用規范》JTG D60-2004 第13頁(yè)第3.5.7條欄桿高度不應小于1.1m
橋梁上的欄桿的尺寸應滿(mǎn)足欄桿高度的相關(guān)規范 《民用建筑設計通則》 (一) 民用建筑設計通則》 GB 50352—2005) 《民用建筑設計通則 (GB 50352—2005) ( 6.6.3:陽(yáng)臺、外廊、室內回廊、內天井、上人屋面及室外樓梯等臨空處 應設置防護欄桿,并應符合下列規定:
欄桿應以堅固、耐久的材料制作,并能承受荷載規范規定的水平荷載;
臨空高度在 24m 以下時(shí), 欄桿高度不應低于 1.05m, 臨空高度在 24m 及 24m 以上(包括中高層住宅)時(shí),欄桿高度不應低于 1.10m; 注:欄桿高度應從樓地面或屋面至欄桿扶手頂面垂直高度計算,如底部有寬 度大于或等于 0.22m,且高度低于或等于 0.45m 的可踏部位,應從可踏部位頂面 起計算。
欄桿離樓面或屋面 0.10m 高度內不宜留空;
住宅、托兒所、幼兒園、中小學(xué)及少年兒童專(zhuān)用活動(dòng)場(chǎng)所的欄桿必須采用 防止少年兒童攀登的構造,當采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(shí),其桿件凈距不應大于 0.11m;
文化娛樂(lè )建筑、商業(yè)服務(wù)建筑、體育建筑、園林景觀(guān)建筑等允許少年兒童 進(jìn)入活動(dòng)的場(chǎng)所,當采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(shí),其桿件凈距也不應大于 0.11m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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